原告张某某诉称,原、被告经亲戚介绍认识。2012年5月16日,被告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,向其借款人民币2万元,承诺于2012年6月15日归还,到期后续借一个月。借款再次到期后,被告仍分文未还,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,并偿付自201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。